女主播違約跳槽遭經紀人索賠,法院:雙方各有過錯
女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間跳槽,經紀人以違約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付違
【資料圖】
女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間跳槽,經紀人以違約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付違約損失25萬元。主播辯稱,對方無經紀人資質,自己選擇結束合作,不該賠付違約金。浙江湖州德清縣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網絡主播因違約跳槽被經紀人起訴的合同糾紛案件。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8月15日從德清法院獲悉,原告王女士原本經營著一家旅游服務實體店,2021年10月,她嘗試將公司業務拓展到直播領域,并簽約了剛畢業的20歲女孩姍姍,作為其獨家直播演藝藝人。兩人合作后,直播賬號有了起色,王女士按合同約定給姍姍支付工資報酬。2022年7月,姍姍突然提出要跟王女士解約,拒絕再配合上直播,王女士多次聯系姍姍要求復播均被拒絕。一個月后,王女士發現姍姍已在其他公司直播,遂要求其賠償自己的損失。
兩人多次協商未果,王女士將珊珊訴至法院,要求其按協議約定賠付違約金25萬元。姍姍開庭時辯稱,自己不清楚直播相關法律法規,就簽訂了協議,后來發現王女士沒有經紀人資質,才選擇單方面結束合作,自己不該賠付違約金。法官審理后核實了雙方簽訂的《主播直播協議》:合同中明確違約金為25萬元,合同期3年。
法院認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從事演出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網絡表演經紀人員從事演出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但上述《管理辦法》屬于管理性規定,而非強制性規定。簽訂協議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能因為原告未取得相應資質就否認合同的效力。姍姍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原告王女士作為經營者,未取得規定的相應許可及資質,仍與被告簽訂經紀合同,從事超越其經營范圍的經營活動,應當承擔相應后果。該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原告未能證明被告的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者可獲得的利益,應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降低。綜上,德清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主播直播協議》,被告賠償原告違約金人民幣3萬元,對原告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








